艾罗能源收警示函 去年上市超募11.8亿元招商证券保荐

imtoken国际国内下载作者:2025-11-04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4日讯 艾罗能源(688717.SH)近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艾罗能源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34号)。

《警示函》显示,经查,艾罗能源募集资金管理中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是部分募投项目进展披露不准确。“储能电池及逆变器扩产项目”实际于2023年12月投入使用并产生收益,但公司2024年半年报、2024年年报等信披文件中均披露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为2022年6月。

二是变更项目实施地点披露不及时。“光储智慧能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项目建设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科技城。2025年7月1日,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投项目延期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显示项目实施地点由杭州市富阳区银湖科技城变更为杭州市西湖区紫金港。检查发现,该募投项目从开始实施即在杭州市西湖区,公司未及时披露变更情况。

三是未披露募集资金账户被诉前保全情况。2024年9月公司农行募集账户被诉前保全冻结332万元,2024年10月解除。公司未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第八条和第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新富、董事会秘书盛建富、财务总监闫强未能勤勉尽责,敦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艾罗能源、李新富、盛建富、闫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艾罗能源于2024年1月3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开发行新股4,000.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25.00%,发行价格为55.66元/股。公司发行的保荐机构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刘奇、宁博。

艾罗能源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22,6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98,807.45万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比原计划多117,935.2万元。艾罗能源2023年12月28日披露的招股书显示,公司拟募集资金80,872.25万元,用于储能电池及逆变器扩产项目、光储智慧能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海外营销及服务体系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艾罗能源发行的发行费用总额为23,832.55万元(不含增值税),其中保荐及承销费用20,662.48万元。

艾罗能源净利已连降2年1期。

2025年第三季度,艾罗能源营业收入为12.21亿元,同比增长48.3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54.91万元,同比下降85.1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96.55万元,同比下降96.89%。

2025年前三季度,艾罗能源营业收入为30.28亿元,同比增长25.8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0亿元,同比下降6.3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07亿元,同比下降17.10%;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686.15万元,同比下降85.90%。

2024年,艾罗能源营业收入为30.73亿元,同比下降31.3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4亿元,同比下降80.8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42亿元,同比下降86.39%;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54亿元,同比增长18.77%。

2023年,艾罗能源营业收入为44.73亿元,同比下降3.0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65亿元,同比下降6.1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0.40亿元,同比下降7.16%;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35亿元,同比下降2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