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证券合规管理不到位被责令改正 为年内第三次被罚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6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披露的关于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84号)显示,经查,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在知悉下辖证券营业部发生了可能影响经营管理和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后,未及时向广东证监局报告,违反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是下辖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情形反映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合规管理不到位,不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这已是渤海证券今年内第三次被证监会处罚。2025年1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1号显示,经查明,渤海证券、张锐、张瑞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经查,渤海证券担任相关项目财务顾问收到并确认财务顾问业务收入566,037.74元(扣除增值税)。渤海证券在开展财务顾问核查工作中,存在对资金来源及实际控制人核查未勤勉尽责的情况,导致所出具的相关核查意见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566,037.74元,并处以1,698,113.22元罚款;对张锐、张瑞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2025年2月20日,关于对渤海证券北京广顺北大街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渤海证券北京广顺北大街营业部未能及时发现员工私自销售私募产品、未按内部制度对员工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进行追责,反映出营业部在从业人员管理方面合规有效性不足,存在合规风险隐患。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二条、第六条,《证券公司和证券基金投资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二条、第六条(四)项、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基金投资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渤海证券北京广顺北大街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84号
关于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知悉下辖证券营业部发生了可能影响经营管理和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后,未及时向我局报告,违反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二是下辖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情形反映你分公司合规管理不到位,不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分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加强内控管理,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方案报送我局,我局将视情况对你分公司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8月8日
关于对渤海证券北京广顺北大街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顺北大街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未能及时发现员工私自销售私募产品、未按内部制度对员工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进行追责,反映出你营业部在从业人员管理方面合规有效性不足,存在合规风险隐患。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二条、第六条,《证券公司和证券基金投资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二条、第六条(四)项、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基金投资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2月2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1号
当事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张锐,男,时任渤海证券投行部高级副总裁,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张瑞生,男,时任渤海证券投行部项目经理,住址:天津市河西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渤海证券担任相关项目财务顾问未勤勉尽责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渤海证券、张锐、张瑞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渤海证券、张锐、张瑞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经查,渤海证券担任相关项目财务顾问收到并确认财务顾问业务收入566,037.74元(扣除增值税)。渤海证券在开展财务顾问核查工作中,存在对资金来源及实际控制人核查未勤勉尽责的情况,导致所出具的相关核查意见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访谈记录、核查意见、借款合同、相关借款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 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566,037.74元,并处以1,698,113.22元罚款;
- 对张锐、张瑞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年1月26日
